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年休假是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
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也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其次,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包括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情况,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不过,“年假折现”的前提是,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为职工安排年假,而非职工本人不愿或放弃休年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常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后附上年假天数计算法。
具体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