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鉴定等级
有两类工伤职工可以领取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
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包含伤残津贴在内的相关待遇;
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要根据伤残伤情定。伤残伤情较轻的可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七至十级伤残伤情相对较轻,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伤残津贴这项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分情况处理!伤残等级不同,津贴支付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情况不同标准不同!伤残情况越重,津贴标准越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是一成不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伤残津贴调整的原则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