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求职,少不了面试环节。在面试过程中双方有可能对员工的待遇报酬做了简单的谈判。可万一今后对员工的实际待遇与面试时谈的不一致怎么办呢?到底是以实际待遇为准,还是以面试时的承诺为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报酬和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内容,而员工与企业之间如果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书面约定,这约定也可以视为是劳动和劳动合同的一个部分。劳动关系与一般民法的关系不同,它牵涉到了不一般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这种关系并不平等。而就劳动合同谈判与签订上来说,双方是平等的。正因为平等与不平等的混合,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为了防止麻烦,特意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从而排除了口头劳动合同在举证等等上的麻烦。
面试谈妥的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上,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因此如果面试中谈好的内容后来却没有兑现,员工也应该认识到,劳动合同才是最后的关键。签好劳动合同,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