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018年底入职当地一家服装公司。由于许某刚大学毕业,并没有关注到人事档案调动问题。许某顺利度过试用期后,该公司却以许某的人事档案未转移到用人单位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用人单位,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使没有将人事档案调过去,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应当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该员工的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本单位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没有转移为由,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