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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工伤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着落不明的;

  6、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流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报案发生工伤3个工作日内,最好事发当天报;

  2、整理报案资料提交到社保局;

  当工伤报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报案资料提交到社保局。报案资料包括:医院出具的住院申报表和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3、整理工伤认定资料提交到当地劳动局;

  在完成阶段2后,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资料到当地劳动局。

  4、到当地劳动局领取《工伤认定书》,如造成残疾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到当地劳动局提交伤残鉴定申请,把资料交到指定医院鉴定检查;

  提交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病案、1寸照片、鉴定申请表。

  5、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报销,把资料交到当地社保局就可以进行工伤报销;

  提交的资料包括:发票、认定书、等级鉴定书(若完成鉴定)、待遇申领及结算表、医院处方、检查报告单、身份证、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伤者受伤状况照片。

  注意:具体操作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四、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哪些赔偿?

  1、工伤治疗所需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的费用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生活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工伤后,一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不要错过了认定时间。工伤在我们周围时有发生,因此了解更多工伤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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