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下班在家用微信办公期间猝死属于工伤的司法判决引发热议。据8月8日澎湃新闻网报道,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广东广州市的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石某妻子在当地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石某死亡时不在上班时间、岗位,不予认定为工伤。二审认定构成工伤,同时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线上工作、居家办公成为不少行业的普遍现象。未来,因网络办公、线上加班而产生工伤争议的情形或许还会发生,相关人员能否被顺利地认定为工伤,意义重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将被认定为工伤。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
当职工居家线上加班成为常态,其在此期间猝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无疑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应该看到,职工在家线上加班的主要内涵是办公和加班,即劳动者首先是在工作和加班,其次才是在家中。也就是说,在工作或加班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而非休息的场所。不能因为“在家”,就否定员工在线上工作、加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正如法院所说,这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这既顺应互联网时代工作场所、工作状态更多元的变化和趋势,也有利于保护依托互联网办公的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令人欣慰的是,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最终责令社保局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应该看到,上述判决针对的是个案,并不意味着今后所有在非上班场所、线上办公期间受伤、身亡的劳动者,都可以被认定或视同工伤。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互联网办公、居家办公越来越成为常态的当下,家里、咖啡馆、图书馆等都有可能成为“新职场”,那么工伤认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否也应有变化?
工伤认定和保障如何更好地回应社会现实,让更多劳动者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有关方面应正视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