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森曾在国外某知名大学从事科研工作,作为高端人才被本市B公司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给到亚森一份协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会购置一辆高档轿车供其免费使用,待合同到期,车辆将赠送亚森;若亚森提前离职,将按照车辆购置的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其承担违约金。
本案例中,公司与亚森既未约定培训服务期,也未签订竞业限制相关协议,以赠送轿车为由要求其签订支付违约金的协议,不符合政策规定,故B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相关知识: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