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原公司安排至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吴先生2019年4月15日到A公司工作,2020年5月30日A公司安排吴先生到B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待遇不变。2022年7月31日B公司与吴先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支付了吴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吴先生提出从A公司离开时,A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要求B公司支付其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经济补偿。
B公司认为,2020年6月1日前吴先生未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只须支付吴先生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吴先生对公司的说法不认可,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吴先生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合并计算吴先生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