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录而不用吗?
职场中,一些劳动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发了录用通知函,劳动者也已经签字同意入职,然而报到当天,劳动者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这种行为其实涉嫌违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载明相关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函属于要约,劳动者在限定的期限内明确自己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劳资双方已经具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录用通知书属于预约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那么就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其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出相应的诉求。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后又拒绝入职的,同样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近年来,一些企业迷信所谓的“狼性文化”:员工没有完成业绩,被罚生吃蚯蚓、吃生鸡蛋、跪地爬行、互扇巴掌……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现代文明,而且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甚至涉嫌犯罪。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动者则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基于管理者的身份,“任性”对员工施以各种管理和处罚。
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他人之上,强迫他人做出有辱人格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入职时,需要提交一些基本信息及相关证件。劳动者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等证件是个人的物品和财产,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发现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视而不见。民法典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位的预防义务,要求单位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制度、措施,这也有利于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性骚扰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女性。民法典将受害者笼统规定为“他人”,无论男士还是女士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
如果遭遇性骚扰,受害者可以找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直接以性骚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此外,受害者还可以直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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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单位预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