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的确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这是错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约定试岗、适应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包吃包住“的待遇,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必须支付最低工资,而无权白白用工。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