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
工作时间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单位临时指派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工作原因一般应从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考量。
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邢某虽然是因为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受伤,但其从事的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为单位创造效益而受伤,故应当认为属于工作原因。
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违章操作只是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问题,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