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将承担用工上的风险。由此可见,离职证明本身是劳动者再求职的一种凭证。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但离职原因并不包括在内,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自然应当重新开具,但如果公司写的解除原因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