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我们俗称的"三期"。在"三期"内,女职工受到法律额外的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就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哺乳时间的法律依据。有些朋友称之为"哺乳假"。但是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中,另有哺乳假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与哺乳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待遇,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