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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就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通常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3种情形下,尽管受伤者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一是违法转包、分包,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个人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是留用超龄员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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