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都会设立一个试用期。试用期不仅仅是给员工考虑单位的机会,同时也是单位考察员工工作能力的时候,如果表现不合格,那么根据合同是可以不录用员工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入职的时候,单位都会给员工一本员工手册,里面会写清楚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因为员工的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可以开除员工。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泄露单位机密的,都可以依法开除,如果遭受了严重损害,还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这种情况在很多单位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同事处理两份劳动关系,就会忽略其中一方,很容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单位发现后还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5、属于无效合同的,单位可以开除
比如说员工使用欺诈或者威胁等手段迫使单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进行解除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触犯了刑法,比如,犯了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单位都可以依法开除员工。
除了以上6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都不可以以任何借口开除员工的!但是也有6种特殊员工企业不可随意开除:
企业虽然有权利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但是员工有以下6种情况的任意一种,属于被“特殊保护”群体,企业都不可随意辞退!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员工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