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公司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此外,不少劳动者因证据不足或携带材料不齐全等原因,使相关劳动部门监察员无法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往往会“白跑一趟”。
如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进行投诉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书面投诉材料(被投诉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单位地址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本人姓名、住址、从事工作工种,工作起止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及其联系电话等)。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复印件。
4、身份证等证件。
5、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