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具有法律义务。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企业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岗等。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等。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薪留职等。
综上,劳动合同中止只是暂停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时限期满,双方将恢复原本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