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根据该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并未列入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员工享受了停工留薪期依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享受的特殊待遇,与女职工所享受的产假类似,该待遇不能影响职工享受年休假这项普惠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