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那么,劳动合同生效需签字盖章,是否非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行呢。虽然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该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此法理,劳动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未授权但事后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对于得到劳动者本人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应当承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本人真实意思,则代签行为是无效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代签人代签劳动合同,应有劳动者事前的书面授权或者视频录音、文字等可以证明自己得到劳动者本人授权,其代签行为是代为表达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在特殊情况下,代签人并未事前获得授权,如果在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得到劳动者本人的追认也是有效。追认行为不一定是要劳动者书面承认代签行为有效,也可以是向劳动者本人反映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不表示反对即可。
在无证据证明代签人获得劳动者本人的授权或者事后认可代签行为,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