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1951年2月26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二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这两个规定对病假工资的标准规定得并不一致,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笔者认为,确定病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来进行:
首先,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适用这一规定。
其次,地方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后,地方规定不明、合同或制度也未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