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裁剪人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此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剪人员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剪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