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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这些待遇不能少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除了看合同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通常以劳动者正常出勤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标准。

  对于各月工资可能存在差异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原工资待遇。现实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有的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远远低于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

  单位负责其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

  三、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生活护理和工资保障工作。

  此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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