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未就病假申请赋予用人单位审批否决权,但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细化病假管理流程,仍属于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范畴。比如,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程度,设定事先请假和事后补假的不同方式。又如,要求劳动者根据一定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等。
总之,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使得病假管理制度在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兼顾可操作性。而非简单规定病假申请必须经领导批准后生效的方式,否则,可能因涉嫌损害劳动者正当的就医及休息权,进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立和统一。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人性化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假;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以合适的方式兼顾工作和健康,尽量减少对工作的影响。在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双方更应相互理解,协商求同,避免发生争议,甚至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