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