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以月工资为单位计算。
但是,“月工资”怎么算?是按照工资条上的每月实发工资算,还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算?
2021年2月,崔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2022年3月,因崔女士怀孕,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崔女士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承认自己解除行为违法,但对于赔偿金的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崔女士认为,公司每月都有提供工资条,上面显示月应发工资都在5100元左右,应以此标准支付赔偿金。但公司认为,应当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来支付。
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科技公司向崔女士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给付标准,并不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而是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作为基数。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崔女士每月应得工资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