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包括——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哮喘)
职业性皮肤病(如光接触性皮炎、黑变病)
职业性眼病(如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氯气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皮肤疾病)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
职业性肿瘤(如苯所致白血病)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
需要注意的是,办公室一族常见的颈椎病、屏幕脸、过劳胖、干眼症、腰肌劳损等疾病均未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都不属于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