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其到另外一个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该单位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其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