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该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而豁免,因此,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和勤勉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严重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违法解除的恶意,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解除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的行为符合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劳动者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直接缺勤,且时候没有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或补此昂管请假或调休说明的话,会被企业认定为旷工,这种旷工行为如果出现多次,会被视为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企业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做出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