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只不过其所使用的概念是“根本不履行”,此即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
(1)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如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
(2)在确定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特别考虑到以下情况:
(A)不履行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
(B)对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为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
(C)不履行是否有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
(D)若合同终止,不履行方当事人是否将因已准备或已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