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