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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扣留员工档案

  辞职者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拒绝退工、扣留档案是唯一对抗个人违约的办法,实际上既妨碍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以上机械厂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这种以侵权行为对抗违约行为的做法并不可取。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中重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衡阳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其中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此外,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必须强调的是,网上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仍应按规定填写《衡阳市单位退工证明》。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地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劳动者也要珍惜自己的职业信用,履行对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这样,才能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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