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方是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相应能力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给劳动者一份并签收。
(3)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
(4)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6)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7)试用期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待遇:一是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随时解除的情形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原因致使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企业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休息休假
1.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年休假
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假期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享受情形: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产假、哺乳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夫妇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应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5.婚丧假
婚嫁:职工本人结婚,可给予3天婚嫁,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适当给予路程假,工资照发,晚婚(初婚)职工另加10天。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工资照发。
四、劳动报酬
1.工资
工资的概念: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范围: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职工教育费用。
工资的支付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换,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工资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不予支付工资的情形:
劳动者事假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目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情形:
在试用期内的;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部分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的基数
加班工资基数按本人工资额确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工资制度中确定,但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①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足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但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规定。
4.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赔偿金
享受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有: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实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有: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的;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计算年限: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计算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基数: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作为计发基数,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七、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