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应该如何定义?!
“灵活用工”的概念这两年大火。主要原因有:一是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法规不断完善、人才流动性增大、企业招聘难度加大,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快速增加;二是“劳务派遣”受10%和“三性岗位”限制,各家人力资源公司把劳务派遣、外包业务一起装进“灵活用工”这个“框”,便于宣传和拓展业务;三是国外灵活用工、零工经济概念进入中国,推动了中国灵活用工需求的增加;四是这几年上市、热点人力外包公司都定义自己是灵活用工企业,主营业务为“灵活用工”,如科锐国际、万宝盛华大中华区、人瑞等;五是大量平台经济公司把自己宣传成“灵活用工”企业,创造和解决了多少人的就业问题。对于平台用工,政府现在还是叫“新业态劳动用工”,没有叫“灵活用工”。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人社部至今没有给出官方的答案,各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了拓展“灵活用工”的业务,纷纷给出“灵活用工”的定义或解释,同时还有很多“专家”、“小编”等都来定义或描述,行业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我们来看看是如何定义的?
科锐国际定义的“灵活用工”是:针对企业在面临人员编制紧张、旺季人才短缺、项目用工短缺、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员工短期替补等难题,针对那些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由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客户派驻员工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一书的定义是:灵活用工是指在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关于雇佣关系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兼职、劳务合作、自雇合作、劳务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工作方式,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
《劳动报》记者结合多方释义,且将“灵活用工”描述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罗列了这么“灵活用工”的定义或描述,有人可能会问,你认同那一个?我现在第一认同的是最后这个,即《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一书的定义。这是从经济学、劳动法的基础上来定义“灵活用工”的。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教育客户的定义,只有没有明显的法规问题,我认为都可以接受的。
“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市场上多混淆这两个概念。“灵活就业”的名词政府已经在使用,而政府没有使用“灵活用工”这个名词。
什么时候“灵活用工”可以成为官方认可的名词,并给出更加科学、准确的定义,我们一起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