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或超期不答复的,用人单位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一是必须把握时间节点,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且必须在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二是必须保留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以及劳动者不续签的证据。
2、劳动合同期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一年后,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放弃了两次可以补救的机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