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列入康复范围?
在工作中,职工若发生工伤,在临床治疗结束之后,还具有康复价值的,应接着进行工伤康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衡阳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列入康复范围: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值得注意的是,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定程序。拒绝康复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符合“先康复后鉴定”?
2002年,衡阳开始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因工伤康复没有规定强制执行,很多工伤职工在治疗完成后,还具有康复价值,却没有及时进行康复,导致错过最佳康复期,不仅给职工本人带来伤害,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随着《办法》出台,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即可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可进行康复,获得最好康复效果。
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衡阳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如果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应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标准予以核定。
工伤康复享受哪些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康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享受伙食补助费。
此外,《办法》规定工伤康复费用依据《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办法》将康复项目分为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疗和职业康复五类,合计104项,具体结算按照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及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及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