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相关条款。本案中,该会议纪要是由公司单方作出的,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