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农民工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等多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顶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赋予人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3项行政处罚查处权限。这13项处罚权的处罚数额在1万~10万元之间,自由裁量幅度大。由于没有明确的裁量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时,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难以判定,在执法中多以最低额进行处罚,影响了《条例》的震慑效力。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打击工程建筑领域违法用工行为,泉州市人社局在《条例》实施后即开始酝酿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历经3个月业务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近日,该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正式印发全市人社系统施行。
人社部门以往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是,由于《条例》处罚的起步金额较高,因而在裁量中不设置“轻微”档,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内容事项、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违法情节的严重性设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行政处罚档次。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发生在工程建筑领域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项目将被责令停工,相关单位将面临8万~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