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虽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与之对应,鉴于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的直接见证者和治疗措施的直接实施者,加之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对患者疾病情况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故在确定病历记录的真实性且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病历所证明的事实。但这并非绝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8条第
(二)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即该部分内容是由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病情,医护人员适当整理后记录形成。值得注意的是,“患者主诉”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即“患者主诉”并不等于确诊,而应与病历中的其他内容适当予以区分,因为“患者主诉”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有:一方面,患者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对疾病症状及持续时间的描述仅是源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记忆;另一方面,患者的表达能力不一,表述往往存有歧义;再一方面,医生在书写“患者主诉”时,尽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主要仍是依赖对患者表述的理解、整理和语言能力,并不能完全据此判定患者患有何种疾病,尤其是对一些并非通常的疾病。
现实中,医生也往往需要患者进行相应检查后,才能确定病症。结合本案,公司自然也不能仅凭“患者主诉”断定你患有某种疾病,继而拒绝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