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员工时有变动,除招聘或应聘外,主要包括公司辞退员工、员工辞职、员工离职三种情形,而这三种情形都直接涉及到公司或员工利益。请问:三种情形所导致的后果有何不同?
胡丽茵读者:
辞退、辞职、自离,含义不同后果也不一样。
一方面,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说员工享有的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如果用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应当按照前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再行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另一方面,辞职是指员工本人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员工对此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说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1、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应提前三日。如果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则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员工权益,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因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反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员工违法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再一方面,自离即自动离职,是指在用人单位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员工不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也不告知任何人或做好工作交接就直接走人。
员工对此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说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按旷工处置,在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再予以除名。
2、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