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一份仲裁申请。申请人刘某诉称:因本人还房贷需要,多次向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索要劳动合同书文本,但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予提供;另外,刘某诉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共计7300多元,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迫离职。故刘某向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7300元;2、请求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在2019年年底,被申请人向刘某多支付了9000多元的年终奖,因此被申请人就自行扣发了刘某2020年4月、5月份的工资用于抵扣多发的年终奖。某有限公司辩称整个公司多发了100多万的年终奖,部分员工已退还多发的部分,若都像刘某一样不予退还多发的年终奖,会给公司造成100多万的损失。
争议的焦点:公司多发的部分年终奖能否要求职工退回?
“煮熟的鸭子真的要飞走吗?”本委观点:错发的年终奖公司是否有权要回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有没有就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具体金额及发放时间进行事前约定。如果有,根据约定若用人单位错发年终奖,是有权向劳动者索要的,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就年终奖发放事前达成任何共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以后,又以错发为由要求劳动者返还的,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系统故障或者其他重大误解,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的数额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发也可以不发,可以发多也可以发少,那么现在既然已经发了9000多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前又没有具体的约定,又如何证明是错发的呢,所以当这笔钱到达劳动者的账户并被劳动者所知后,发钱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并不是发完了就能轻易要回来的。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的广大企业也能得到一些启发:首先说明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还不够规范,财务上具体负责年终奖核算的人员针对每个员工的年终奖数额,不需要提交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吗?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后不需要呈报给老板签批吗?为什么每个环节都不能发现问题?所以这种公司自己本身的错误让劳动者买单也有点说不过去。
目前,本案正在调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