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开不了的18种证明找谁开
1、身份证号码升位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 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
咋 办: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姓名写错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 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咋 办: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身份证丢失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 释: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对于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市(县、区)局都有身份证办证中心,到那里不但能补办,还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
4、身份证就代表身份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 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咋 办:身份证和户口簿本身就能代表公民身份,可以直接使用。
5、偿还能力证明
解 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 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开生存(健在)及死亡证明的,应该找卫生防疫部门。
7、亲属关系证明
解 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 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 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丢失后立即补办,或者办理临时身份证,即不需要开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 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 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 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
咋 办: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 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向保险公司报警,请求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到场。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 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
咋 办: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单位需要此证明的,事先请让单位开介绍信,免得折腾两次。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 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对于证件、印章丢失的,报过案的,派出所只给开报案登记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 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由组织出面。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 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招工需要的现实表现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的证明。
解 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咋 办: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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