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如果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所以,小赵应对照一下自己的工作年限,看是否超出医疗期。
第二、关于医疗期的延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说,医疗期的延长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一项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解除的前提一是超过医疗期,二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关于补偿问题。如果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有医院证明),单位可以解除,但此种情况的解除不能按违纪旷工对待,即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