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1.求职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从而来求证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实,同时也是为了确定求职者和自己的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是劳务纠纷的证明,如果这时候你拿不出来离职证明的话,难免会让自己处于求职的被动一面。
2.办理档案转移
在离职的时候,办理个人档案转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个人档案,这时候就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才能够发调档函,正规的档案管理,都必须凭借存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才会寄出个人档案,如果没有离职证明的话,办理起来就会非常被动。
3.社保关系转移
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缴费主体的变更,或者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都要用到离职证明。
4.办理失业登记
如果说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时,必须要用到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需要有什么内容?
1.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
那可以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吗?
敲黑板,这些属于离职证明的禁列项,也就是说这是离职证明上万万不能写的。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所以,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2.离职到底该怎么写?
01.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0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03.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
04.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