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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误区不能有

    误区一:劳动关系自然延续就等于续签?

    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但现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补充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误区二: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说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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