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该公司让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没有给劳动者本人。作为仲裁员与法官来讲,无法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只能看合同上的字是否是当事人签的。如果是,那就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不是,那就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劳动合同没有给本人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没有签订合同的需要从入职第二月起支付每月双倍的工资,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本人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案中公司以当事人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更不能以不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本案中工作不到6个月的赔偿金应该是1个月工资。但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提前1个月解除的代通知金。
第三、关于加班的问题。我们平时对于加班的理解,是建立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的。如果本案中的公司申请了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那么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就不同。但是,无论该公司申请了什么工时,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个小时的应该给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