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的也比较普遍。
实践中,许多企业在新人的试用期内,要么是不为新人办理社保手续,要么是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再为其补缴。
其实,上述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一旦订立,说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就包含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曾经就有律师提醒: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一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喔。
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注意:用人单位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许多用人单位喜欢“试用”劳动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同时他们还抓住了求职者急于表现的心理,交给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超过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
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随意延长试用期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找出很多理由,想尽办法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其实,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
即,用人单位只能跟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且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
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特别提醒: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且试用期满,企业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