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境的原因
员工离职时,往往涉及工资待遇、经济补偿等款项的支付,无论是双方友好协商解除或是最终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支付员工的款项较高时,就会涉及交税的问题。
员工获得相应的个人收入,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作为原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具有合理性,且系法规所明确要求承担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既然规则上有明确,那么这个逻辑看起来完全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问题很严重!
因为约定也好,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金额也好,员工相关收入在涉及个人所得税时,即便是企业合理代扣,但员工申请全额执行时,法院认为劳动者是否交纳各项税费不属于执行时审查范围,所以仍会全额执行,并不会扣减相关的税费情况,此会导致企业增加额外的税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