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讨论和表决,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结论性判断后,要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即制作裁决书。根据上述法条,裁决书应当具备六项主要内容。
但从更全面的角度来说,一份完整的裁决书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的名称、案件编号、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仲裁庭组成情况、审理过程简述、被申请人答辩情况、仲裁庭查明案件情况、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及裁决日期等内容。
除文书名称及案件编号外,按照写作顺序,裁决书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此部分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仲裁庭组成、开庭情况概述等;其主要功能是说明参与案件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职务。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代理权限等信息,如果是律师出庭代理的,则只需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即可。
2、案由
根据仲裁请求确定。
3、仲裁庭组成情况
此部分应当写明案件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或者是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写明仲裁员姓名,并写明由谁担任首席仲裁员。
4、开庭情况概述
此部分应当列明参与庭审的人员姓名及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对于缺席审理案件,还应当写明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未出庭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此部分包括仲裁请求、答辩情况、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展示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查明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后续法律权利。
1、仲裁请求
这部分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履行的事项,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审及裁决书写作均围绕其展开。
裁决书中的“某某某申请称”部分不仅应当写明请求事项,而且应当写明申请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请求进行增加、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应当在写明原始请求内容后,写明请求变化情况。
2、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此部分应当写明答辩形式(口头还是书面);不仅应当写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各项请求是否认可,还应当写明不认可的理由。
大部分缺席审理案件中,被申请人既未到庭参加案件审理,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少部分缺席审理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在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此时应当将该意见写入裁决书。
3、争议事实
体现在裁决书“经查”部分,包括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出的主张内容及举证质证情况。
此部分结尾处应当列明获知前述案件事实的各种途径,包括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提交及仲裁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等。
4、裁决理由
体现在裁决书“本委认为”部分,包括仲裁庭作出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根据举证责任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和不予采信的理由进行说明。
法律政策依据则应当列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名称、具体应用的条款项内容。将事实依据与法律政策依据相结合,明确对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
5、裁决结果
这部分是对仲裁请求支持或者驳回情况的最终陈述,包括列明法律依据、写明已支持请求项目、数额及履行时间,写明对未支持请求予以驳回。裁决结果应当包含对所有请求事项的处理,不能遗漏。
6、当事人权利
这部分是告知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享有的后续法律权利(起诉、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及权利行使时限,并说明如果当事人未行使相应权利的法律后果。
此部分包括仲裁员姓名、书记员姓名、裁决日期等。对于裁决书上的签名是打印还是手写,从各地实践来看并不一致。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已明确规定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各地应按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