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雇主曾与工人口头约定3个月或6个月的试用期,但并没有签署劳工合约。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结束后,认为该职工工作合格的,才会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那种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便直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这种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仅约定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样视为没有试用期,双方的劳动争议将按照实际劳动关系处理,单位往往会遭受损失。
1、雇主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向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2、雇主随意解雇雇员,不给予经济补偿;
3、职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劳动关系,阻挠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因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上述总结到的这四种无耻行为,虽然雇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很难证明。
1、职工可以要求双倍报酬。根据我国法律,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将自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与该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书面劳动合同还没有同时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人之日起,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或者一年以下的,需要依法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职工支付两倍工资。
4、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可以辞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