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产期、孕期和哺乳期,作为特殊生理需要,是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就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工的哺乳时间,使得女职工既能完成工作,也能尽到为人之母的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但从你的叙述看,你返岗后,用人单位是安排你提早一小时下班,以此作为哺乳时间,就此而言,可视作用人单位无主观上的恶意。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虽然用人单位安排了你的哺乳时间,你却因工作繁忙,无暇来使用这个“哺乳时间”,造成事实上你未使用的状况。对此,我们认为,因为未使用哺乳时间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既要完成工作,又要使用哺乳时间,有什么办法呢?我们认为,你可以据实与用人单位相商,要么适当减少工作量,要么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这种灵活性,可以体现在一个工作日内,比如既可以提早下班一小时,也可以晚上班一小时,或上下午之间使用这一小时。当然,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采用合并使用等方式。